在没有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2019年8月,梁某某购进一辆面包车,并在该车上加装加油机及油桶后,与陈某某分工合作,在新兴县新城镇筠洲路附近从事面包车非法经营汽油零售。同年9月,公安机关查获该加油车,被告人梁某某、陈某某未能抓获归案。为继续获利,被告人梁某某再次购进一辆面包车,进行改装后会同陈某某售卖汽油,后二人于同年9月被抓获归案。
新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陈某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依法惩处。根据梁某某、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及其悔罪表现,依法判决被告人梁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汽油属于燃点较低,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非法经营的“黑加油站、黑加油点、黑加油车”设施简陋,无防雷、防静电等必备安全设施,极易因雷击或静电火花等情况引发火灾和爆炸,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非法买卖汽油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社会安全隐患极大,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非法加油点、流动加油车油品来路不清,质量无法保障,既扰乱成品油市场秩序又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大家要切实增强安全意识,自觉到正规的加油、加气站点购买燃油、燃气,严禁非法加油、加气行为。同时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自觉抵制非法经营犯罪行为,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