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谨慎预付款,畅通消费行

2021-03-22 11:28:48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4日,原告在被告新兴×健身有限公司处报名武术兴趣班,于当天与被告签订了服务合同并通过微信向被告交纳了全额学费。签订合同时,被告曾向原告承诺武术兴趣班将于缴费次日开始上课,但时至开课时间,被告并无通知原告上课。后双方在消费者协会调解时,被告承认未能按时开设武术兴趣班并约定退还款项给原告,但约定的期限届满,被告仍未能依约退款,原告经多次追讨无果,遂向新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服务合同并退还学费。新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支持了原告上述诉求。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中原告作为消费者选择的消费方式属预收款方式,被告在收取培训费后,理应按约定提供完整的培训服务,但被告并未按约定履行提供培训的义务,明显构成违约。

预收款方式是指经营者先向消费者收取商品价款或者服务费用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在此之后约定的一定期限内再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属于即时结清的现货交易,实践中常会使得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承担较大的交易风险,会出现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如有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与样品不符合,以次充好或者以假充真;有的经营者在收取预付款后,故意拖延交货日期、服务时间等,其带来的法律纠纷和社会问题也日益突显。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议消费者与经营者签订合同时,一是要充分了解经营者的经营时间、运营情况、财务情况、服务口碑情况等;二是要在签订服务合同时应明确注明以下事项,包括提供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以及接受服务的内容、数量和质量要求,商品的价格或者服务的费用标准,付款的方式、性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三是要及时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如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云浮日报

供稿人:新兴法院 梁恒

责编:王铭灏

值班主编:区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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