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遭遇“咸猪手”要及时说“不”

2021-03-23 10:21:24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温某在其居住的某小区花园内散步时遇到被害人小A(案发时未满13周岁),遂与小A在一处花基上并排坐下,其间对小A实施摸胸、亲吻等猥亵行为。随后,在附近散步的小A母亲发现被告人正在进行猥亵行为便制止,被告人温某走开,小A的母亲于是与小区的保安将被告人围住并报警,民警接报后即到场将被告人温某抓获。

罗定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温某在住宅小区的公共区域内当众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按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和取得谅解,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猥亵,具有法定加重处罚情节,依法应予严惩。根据温某的罪责以及刑法的有关规定,遂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温某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被告人温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3条的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 本案案发地点为小区花园花基处,小区花园属于公共区域,案发时为7月份晚上9时许,根据现场监控视频显示,在温某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期间,该花基附近不时有行人在温某及被害人的面前等视线范围内散步或者经过,猥亵犯罪处于其他在场人员随时可能发现、可以发现的状况。被告人温某的行为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的情形,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应当给广大的父母敲响警钟,未成年人存在社会阅历浅、心智不成熟、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等特点,在遭遇性侵犯罪时往往会不知所措,听之任之,事后也不会及时告知相关监护人报警处理,不仅纵容了犯罪分子,也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留下了阴影。因此,作为监护人的父母,要加强对未成年人两性知识的启蒙与教育,碰到“咸猪手”或遭遇其他性侵犯罪时,要及时说“不”,学会保护自己,及时制止或寻求他人帮助。



来源:云浮日报

供稿: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泽钦

责编:黄泳文

值班主编:区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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