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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名人“被去世”,是关心则乱,还是为博眼球胡言乱语?
传杨振宁去世假消息博主道歉,称自罚停博至少三个月,却被众多网友批评,原因在于公众对网络谣言深恶痛绝。
人人都能发声的网络时代,人人都要肩负相应的责任。拥有百万粉丝的网络大V,当然应该有更多思考、更多承担。
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网络谣言屡见不鲜,大V们更应坚守社会责任,防止变成谣言生产商和传声筒。若真出了事,造谣者不能自罚三杯了事。
塑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除了自律,也需要他律。
罚酒三杯,那其实就是纵容了!(作者:赵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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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大V发布的物理学家杨振宁“去世”的消息,在网络热传。
记者从杨振宁教授亲友处获悉,此信息系谣言,杨振宁教授目前身体良好。
当日上午10点,该大V发消息称,“杨振宁先生那条消息不确定。”随后,其再发消息称,自禁七天,现在面壁去。
当日12点多,该大V发布一则“道歉启示”表示,其再次思考一番,“对于今日误传杨先生谣言,深感不安,牛(自称)需要认真反省及检讨。牛决定,自罚停博至少三个月。以儆效尤。”
记者注意到,该微博账号此前发布的“杨振宁离世”内容已被删除。自该博主发布“道歉启示”称停博后,该账号暂未更新内容。目前该博主有108万粉丝。
而对于该博主的道歉,不少网友并不买账:自罚停博三个月?还有这迷惑操作?
也有网友连续发问:造谣者道歉态度诚恳吗?平台处置到位吗?法律处罚明晰吗?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对于网络造谣问题,无论是专家学者还是人大代表,都纷纷建议持续加大打击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
我国法律法规对此也已做出相关规定。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来源:新华网综合中国青年报、澎湃新闻、网友评论等
责编:胡焕红
值班主编:区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