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编造发布谣言被拘留10日!公安机关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2022-10-14 18:40:41 

 

近日

浙江杭州、四川雅安、

山西汾阳等多地通报

有阳性/初筛阳性感染者

隐瞒行程轨迹

不配合防疫措施

造成疫情传播风险而被立案侦查


此外

发布“明天起郑州全域

实行3天静默管理”谣言的张某

因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

10月11日

被河南省郑州市公安机关

处以治安拘留10日的处罚



交替用不同手机隐匿行程

2人被刑事立案侦查


“余杭公安”公众号11日发布警情通报:


2022年10月11日,杭州市余杭区发现一例省外来杭新冠肺炎阳性感染者。经查,该阳性感染者未某某和闫某某于当日驾车从余杭区某高速检查站进入杭州。期间,该二人拒不配合防疫措施,通过交替使用不同手机隐匿行程,并在高速检查站接受防疫检查时,故意隐瞒在疫情中高风险区域相关活动轨迹。


未某某、闫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造成疫情重大传播风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现对该二人刑事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责任。

故意隐瞒行程信息

一感染者被立案侦查


10月12日凌晨,四川省雅安市警方发布警情通报称,10月11日,接名山区卫生健康局关于李某某(男,27岁,10月10日确诊为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隐瞒行程,存在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重大风险的情况通报后,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依法受理调查。经查:男子李某某10月4日从新疆出发,于10月7日晚返回雅安市名山区后,故意隐瞒行程信息,未执行“入川即检”等疫情防控措施,也未按规定进行隔离,擅自外出活动,进入医院、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当地警方已依法立案侦查。目前,已对李某某采取隔离治疗,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从中高风险地区返回翻护栏回家

2人被立案侦查


据“平安利州”公众号,四川省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发布警情通报:


2022年10月8日,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接到报警称:崔某某、李某某租车从外地返回,未执行“入川即检”等疫情管控措施回家,后核酸检测为阳性,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经调查:2022年10月5日,崔某某(男,60岁,利州区人)和李某某(系崔某某之子)二人租车从省外中高风险地区返回广元,在兰海高速公路广元某段下车,翻越护栏步行回到家中,10月6日向村委会报备,后在管控中崔某某核酸检测呈阳性,10月8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无症状感染者,造成该村200余人被封控管理。


崔某某、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已依法立案侦查。目前,该二人已落实隔离管控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货车司机隐瞒外省行程轨迹

被立案侦查


据“吕梁公安”公众号,山西吕梁汾阳市公安局10日发布警情通报:


10月9日,汾阳市在区域全员核酸检测中发现一名省外输入新冠肺炎病毒初筛阳性人员。


经查:10月5日,姚某平(男,50岁,货运司机)驾驶大货车从外省出发,8日9时许,在吕梁境内驶离青银高速。在高速出口接受检查时,其故意隐瞒在外省的行程轨迹,主观逃避外省入吕第一落点核酸检测要求;当日返汾后,未主动向所在社区报备,且违规出入公共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该局已依法对其立案侦查。

接受流调时故意隐瞒行程轨迹

一阳性女子被立案侦查


据“警民直通车上海”公众号消息,上海青浦警方对1名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人员刑事立案侦查。经查,10月7日晚,新冠病毒感染者尹某某(女,37岁)在接受流调过程中,刻意隐瞒自己的行程轨迹和接触人员,对疫情流调排查造成了严重影响。目前,青浦警方已对尹某某刑事立案侦查,疾控部门已对尹某某所涉及的人员及场所落实管控措施。

“郑州全域实行3天静默管理”

造谣者被拘留10日


发布“明天起郑州全域实行3天静默管理”谣言的张某,因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10月11日,被河南省郑州市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10日的处罚。


据了解,10月11日11时许,张某与朋友方某电话聊天时,方某告诉他,听到行人说“郑州市要实行3天静默管理”,包括五县市,提醒他先准备几天的菜。


随后,张某编发信息:“郑州市疾控中心上午开会研判,从明天开始,郑州市全域实行三天静默管理,包括五市县,先准备几天的菜吧。”之后发到网上,导致网民大量转载,引发社会恐慌情绪。

公安机关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个人应注意自己的言行,对自己、对他人负责。对于编造、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打击并予以曝光,希望广大网民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来源:广东普法综合自中国新闻网、法治日报、广东疾控

 

编辑丨何亦媚
审编丨陈威
审核丨廖伟栋
爆料电话:1894880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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