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这么做,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2020-06-27 10:36:01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政务处分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 原文链接


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兴宁市融媒体中心

编辑:李 新

审核:胡 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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