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梅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理发店营业的通知》要求,在保证严格落实防控措施的前提下,为妥善解决群众日常生活问题,兴宁市美容店继续暂不开业,符合条件的部分理发店可进行营业。
对要求营业的理发店,在做好防护工作的前提下,应至少提前一日向兴宁市卫生监督所提交备案材料,并按《理发业疫情防控卫生工作指引》做好各项工作,市卫生监督所将组织卫生监督员到现场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营业。
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的理发店应严格执行《理发业疫情防控卫生工作指引》,加强店内环境卫生,保障营业场所的卫生安全,并提供必要的消毒防疫用品。要开展测体温等健康检查制度,了解询问顾客近况。理发师应佩戴防护口罩,并对理发工具进行消毒。
理发业疫情防控卫生工作指引
1、复工前,对公共用具和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方位的清洁消毒;
2、用75%酒精或有效氯250-500mg/L消毒液擦拭消毒公共物件每天两次以上。包括桌椅、电脑、门把手、水龙头、排气扇等;
3、地板(包括卫生间)用有效氯250-500mg/L消毒液拖地,每天2次,并保持卫生间无积水;
4、配备2%戊二醛消毒液,用于剪刀、推剪等金属工具浸泡消毒,配备75%消毒酒精,梳子等使用后用75%酒精清洗消毒。毛巾等公共用品须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5、在入口处设置废弃口罩专用收集桶(张贴明显标志),工作人员对收集桶内用过的废弃口罩按照“其他垃圾”处理前用有效氯浓度为 500mg/L的消毒液喷洒至湿润,消毒 30 分钟后,再密封投放至垃圾箱内;
6、对场所和物件的清洗消毒须做好记录(时间、清洗消毒人员、物件名称、数量);
7、配备体温检测仪、消毒药物。要求客人入店必须佩戴口罩,同时对客人测量体温,如体温异常(37.3℃以上)或有咳嗽、感冒等呼吸道感染症状,及时劝其到指定医院就医,同时报告乡镇政府或社区工作人员。如出现拒不配合人员可联系公安局处理;
8、每日对从业人员上班前进行体温测量,做好记录并建档。发现有发热(37.3℃以上)、咳嗽、感冒等呼吸道感染症状,应立即停止工作,在恢复健康前不得上岗。并及时劝其到指定医院就医,同时报告乡镇政府或社区工作人员;
9、所有员工佩戴口罩上岗,做好个人卫生;
10、洗手间配备足够的洗手液。
11、如出现疑似新冠病人,立即停业,由疾控部门指导进行场所消毒,配合疾控部门做好接触者的回访和调查;
12、在显眼处设置疫情防控宣传栏或张贴宣传海报。
兴宁市融媒体中心
编辑:古荣欢
审核:胡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