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保障再提质!
据省民政厅要求,各地级市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新标准。同时,在收到《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按不得低于省制订的最低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制订和发布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并报省民政厅备案;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当地政策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予以补发,2021年新纳保的低保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具体规定。
或许有小伙伴要问
什么是城乡低保补差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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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报君给大家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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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县(市、区)当月城乡低保资金支出(含分类施保)金额除以当月城乡低保对象人数得出的月人均补差水平。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地区,农村补差水平应在该地区农村最低补差水平上适当提高。
据悉,与2020年相比,2021年全省以3.5%增幅提高四类地区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补差水平最低标准,并保持在全国前列。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2月底,全省共有城乡低保对象143.6万人,其中城镇15.2万人,农村128.4万人。
此外,省民政厅同步印发《关于提高2021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
要求各地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按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的标准,以及民政部关于集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相统一的要求,同步制定和发布当地2021年特困人员每人每月基本生活标准,逐步缩小城乡供养标准,并按程序报省民政厅备案。
各地应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当地发布的2021年特困人员每人每月基本生活标准,于每月20日前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发放至个人账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拨付至供养服务机构账户,并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补发工作。
据悉,截至2021年2月底,全省共有城乡特困人员22.2万人,其中农村20.7万人,城镇1.5万人。
来源:梅州日报(mzrbweixin)综合自广东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