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适用于广东公办和民办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学校等。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港澳台子弟学校以及学校以外的其他教育机构的安全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明确
中小学校和幼儿园
实行出入校园
登记制度
指出中小学生校内违规
教师可批评但不能体罚等
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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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和幼儿园
实行出入校园登记制度

条例规定,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实行出入校园登记制度,未经学校允许,校外人员和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校园。幼儿园和小学一、二年级应当建立学生接送交接制度。
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人不能按时接送学生的,学校可以按照规定提供照管服务,不得将学生、幼儿交给其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人以外的人员。
幼儿在园就寝,保教人员不得从事与照管幼儿就寝无关的事务,不得擅离值守。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条例明确,学校应当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加强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工作。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幼儿群体服药。
教师要给生理期女学生
必要照顾

在教学活动管理方面,条例特别要求,任课教师在教学活动开始前和教学活动进行过程中,对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疾病等原因不适宜参加特定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以及生理期的女学生给予必要照顾。
中小学应开展校园巡查
发现欺凌可报公安机关

在校园欺凌事件防治方面,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治校园欺凌工作协调机制。学校应开展校园巡查,发现校园欺凌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开展调查处理,必要时向学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中小学校应当建立校园欺凌综合治理委员会。
中小学校发现学生有擅自离开学校且无法通过联系得知其下落,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猥亵,遭受社会人员欺凌或者其他暴力伤害等情形,应当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涉及隐私的,应当依法保密。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未成年学生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者失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禁止安排中小学校教师和学生巡查江河湖泊岸线、堤防、山塘、水库等。
中小学生校内违规
教师可批评但不可体罚

条例特设《教育惩戒与违法处理》一章,明确了教育惩戒情形:中小学校学生在校园内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和批评,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其中特别指出,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打骂、辱骂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学生违法犯罪如何处理?条例明确,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园以及周边安全区域内有携带管制器具、打架斗殴、欺凌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伤害者,通知学生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并及时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教职工违纪违法如何处理?条例明确,教职工如有歧视、侮辱学生,或虐待、伤害学生,猥亵、性骚扰学生,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或其他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条例还明确了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学校不作为,以及教职工未履行岗位安全职责造成学生伤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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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古荣欢
审核:胡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