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口罩诈骗近20万,被告人领刑5年

2020-05-10 13:07:52 

疫情严峻的时候,医用物资紧缺,口罩供不应求,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群众急求口罩的心理,利用微信、抖音等网络平台实施虚假出售口罩诈骗,2月初至2月中旬,犯罪嫌疑人黄某彬利用上述手段虚假出售口罩获款近20万元,5月7日上午,兴宁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黄某彬口罩诈骗案,并当庭作出宣判。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黄某彬看到因湖北省武汉市发生新型肺炎疫情引发市场上口罩严重紧缺且群众急于购买口罩的心理,明知自己无能力找到口罩货源的情况下,把别人的口罩图片、视频转发到自己的微信朋友圈、抖音中,发布有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从而骗取购买口罩者的钱款。

公诉人:

2020年2月1日至2月11日期间,被告人黄某彬共实施作案3宗,骗得他人购买口罩款共计人民币195040元。

其中,最大金额的诈骗发生在2月11日,受骗人是惠州市的罗某盛。

公诉人:

被告人黄某彬谎称自己有口罩货源骗取被害人罗某盛口罩款151200元后未发货。随后,被告人黄某彬将此前用诈骗款购买的吉利小轿车卖掉,用骗取罗某盛的钱购买了粤MPM119号牌东风日产小轿车。

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黄某彬在兴宁市青眼塘路被公安民警抓获。2020年4月16日,黄某彬涉嫌口罩诈骗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兴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人:

本院(兴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彬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下防疫物品口罩资源紧缺情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彬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彬四年六个月以上五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至5万元。

庭审中,被告人黄某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兴宁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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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宣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二、责令被告人黄雨彬退赔151200元给被害人罗某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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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一线》节目组、兴宁法院宣

编辑:古荣欢

审核:胡 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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