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法院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统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多年来持续“利剑斩污”,鼎力护“绿”,为我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夯实了良好的基础。

从2010年至2020年,兴宁法院共审理了140件涉及环境保护的刑事案件,其中,审结污染环境、非法采矿、非法狩猎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类型的刑事案件79件,审结烧毁山林的失火罪58件、放火罪3件。这些案件的审结,不仅解决了一批环境治理难题,也极大的彰显了法律的威严,有效震摄了各种环境污染的行为。

2016年7月11日起,刘某娟在未取得相关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就租用龙田镇某村的一处铁皮房用于经营不锈钢加工厂,并将电镀生产过程中的污水直接排放到该厂围墙外的水沟里,导致水质和附近的农作物受污染。经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厂向外排放的废水进行取样监测,结果显示总铜、总铁、总镍、总铬等多项重金属污染物超过排放限值,对环境造成了极大污染。
【兴宁市人民法院刑庭庭长 王勇:
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具体明确了污染环境罪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意味着只要有相应的行为,就可以定罪。】
兴宁市人民法院刑庭庭长
王勇:
此案的判决彰显出兴宁法院对环境污染案件的从严从重的惩处,该案的判处对于震慑污染环境的行为,有效打击各类环境违法犯罪活动,监督各级政府落实环保责任,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2017年9月29日中午,黄陂镇村民刘某伟携带祭祀用品到山上拜祭时,引燃墓地四周的杂草,并且在火势已经向山上蔓延的情况下,仍然没有采取任何扑救措施,反而骑摩托车离开现场,导致火势蔓延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山火过火面积为195亩,其中受损害未成林地121亩,均为省级生态公益林,复绿费用共计46597.1元。
2018年4月13日,兴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伟放任山火焚烧山林,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缴交因其放火行为造成的国家损失46597.1元。
【兴宁市人民法院刑庭庭长 王勇:
该案是梅州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其依法判决标志着梅州市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取得新突破,对促进生态环境修复改善和森林资源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引导社会大众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环保理念的同时,也为梅州顺利开展公益诉讼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宝贵经验,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发后经检测,径南镇某村案发地点土壤样品含有铜、锌、铅、铬、镍、砷、汞等重金属物质成分;坭陂镇某村案发地点土壤及固体废物样品含有汞、铜、锌、铅、镍、总铬、铍、钡、镉等重金属物质成分。
【兴宁市人民法院刑庭庭长 王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并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原则,明确非法倾倒和非法填埋的责任承担者。】
兴宁市人民法院刑庭庭长
王勇:
在以上这起案件中,六名被告人从帮人“处理”垃圾中发现了所谓的“商机”,他们最后获利也仅仅是一万几千元,为了牟取蝇头小利却付出污染环境的巨大代价,而被破坏的环境生态资源是即使付出再多的金钱也难以修复。
【小编的话】今年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关键之年,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是生态环境的保护者、建设者,也是受益者,所以也希望广大群众以这些发生在身边的案例为戒,共同来保护绿水青山、蓝天白云,为兴宁生态环境保护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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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罗文东、陈晓辉
编辑:古荣欢
审核:胡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