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诉机关指控,2月13日0时30分,被告人陈某明酒后来到坭陂镇东山村寺下屋防疫工作点,见防疫工作点的遮阳伞内无人,遂以此为借口故意滋事,对防疫工作点值守人员陈某娇及在场群众陈某飞、陈某等人进行谩骂。陈某在劝阻时遭到陈某明掌掴,倒地后头部和面部受伤,陈某娇及其儿子陈某飞在劝阻被告人陈某明时也不同程度受伤。发生冲突后,被告人陈某明打电话叫来多名社会男子到场滋事。经鉴定,被害人陈某飞,陈某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无视国法,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酒后滋事,在防疫工作点随意辱骂、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陈某明当庭承认犯罪事实,并对自己冲动的行为表示后悔。
那天我心情不好,犯了这样的错误,非常后悔,请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城乡一线》栏目组
编辑:李 新
审核:胡 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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