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雨时期遇上元宵、赏灯节,森林防火压力剧增。兴宁市公安局高度重视,在正月十二至正月十五期间,进一步强化“禁燃”工作巡查,增派50余名警力下压路面,高密度、全范围落实禁燃巡查、违法查处、教育劝导等工作,及时查处违规运输、储存、销售以及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同时积极联合各镇街进村入户,深入重要路口、农村老屋、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森林防火的宣传,张贴赏灯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警醒提示,规劝新丁户在赏灯节时不举办参与人员多的宴席等,并进一步加强区域内的山林巡护,设卡设点,对违规燃放的烟花爆竹、孔明灯、许愿灯进行收缴,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安全。
巡查现场
进村入户
入户宣传
兴宁警方提醒广大市民文明赏灯、文明过节:
严禁一切违规野外用火,特别是不能在森林周边100米内燃放烟花爆竹,提高防火意识,时刻防范森林火灾。一旦引发火灾,必严惩不贷,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违反条例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来源:兴宁公安
兴宁市融媒体中心
编辑:肖晓霞
责编:陈欣
审核:廖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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