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正式施行!
目前全国31个省份已按照契税法规定,完成了地方授权事项工作,明确了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广东省契税适用税率继续保持百分之三。
根据契税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1.土地使用权转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3.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契税法规定征收契税。
契税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在3%—5%范围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及制定部分优惠政策。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广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明确了广东省契税适用税率继续保持3%。国家有免征或者减征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国务院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除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外,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优惠政策继续有效。
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根据契税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5.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则明确,税法实施后,以下契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1.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其中,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
3.外国银行分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承受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4.除上述政策外,其他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关于广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也明确了广东省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事项:
1.规定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的,选择货币补偿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超出货币补偿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不超过原面积的,免征契税;超出原面积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来源:广东发布
责编:胡焕红
值班主编:区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