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关于申请执行人某农商行与被执行人某林业公司、陈某等4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郁南法院作出判决:一、某林业公司向某农商行清偿借款本金671.99万元及利息;二、若未能清偿本金及利息,则某农商行对陈某提供抵押担保的两宗林权优先受偿;三、陈某等4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某林业公司、陈某等4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农商行遂向郁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郁南法院先后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某名下位于封开县南丰镇万寿村委(下称“万寿村委”)的两宗林权以及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路的商铺,并作出裁定每月提取该商铺的租金1400元。但万寿村委提出其系林权土地发包人,被执行人陈某已拖欠2020-2021年的承包租金合计7.49万元,根据双方承包合同约定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林地使用权,并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至此该案陷入执行窘境。
为使问题得到解决,郁南法院执行干警在获得封开法院执行局的协助下,前往万寿村委进行协商。经多次磋商,万寿村委同意若被执行人陈某能支付已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可同意不终止合同。后经郁南法院执行干警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及万寿村委多次协商,各方终于同意在拍卖款中优先支付租金及违约金。随后,郁南法院立即将该林权移送评估、拍卖。2021年5月20日,该林权一拍成交,成交价为602.78万元。至此,该案已执行到位88.81%,剩余款项通过每月收取的商铺租金以及其他相关款项用于清偿。
【法官说法】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执行人陈某与万寿村委签订林权承包合同后,未按期支付租金,万寿村委有权终止合同。如果万寿村委主张终止合同,本案执行工作的推进将更加复杂、困难。为快速妥善解决本案执行问题,郁南法院积极主动与各方当事人以及万寿村委进行多次沟通协商,使各方就先行拍卖林权达成一致意见,在分配拍卖款项时,通过郁南法院与涉案林地的抵押权人沟通,涉案林地的抵押权人同意拍卖款用于先行支付万寿村委应得的违约金及租金,使得财产处置工作顺利推进,林权土地发包人万寿村委和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实现双赢局面。(郁南法院供稿)
来源:云浮日报
责编:黄泳文
值班主编:区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