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兴县人民法院在被告人梁某泰、黄某连、梁某权、陈某文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黄某旺、姚某伟、梁某广、陈某斌、李某鹏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中,向上述9名被告人作出刑事禁止令,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流通、管理等相关职业。这是新兴法院发出的首份刑事禁止令。
2020年至2021年1月,被告人梁某泰和黄某连多次向黄某某、李某某等人收购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猪只,并运送至养殖场屠宰后低价销售给黄某旺、姚某伟、陈某文、梁某广、陈某斌、李某鹏等人,黄某旺等人又将这些死猪肉通过加工制成腊肉或转售给猪肉档口、快餐店或村民,从中牟利。
为谋取私利,竟全然不顾他人生命安危,收购病死猪再进行屠宰销售。新兴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上述9名被告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生产、销售病死、死因不明且没有经过检验检疫的肉类及肉类制品,足以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被告人梁某泰、黄某连、梁某权、陈某文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黄某旺、姚某伟、梁某广、陈某斌、李某鹏的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五年不等的刑期,并处五千元到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判决梁某泰等9名被告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省级新闻媒体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共计212.485万元,并对上述被告人作出刑事禁止令。
来源:云浮日报
记者:钱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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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主编:区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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