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李某迪被行政拘留,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有网友注意到,警方通报对当事人的姓名用的是“李某迪”这种非全名形式,而有的媒体依据通报所作的新闻报道中,则明确用“李云迪”这种全名形式。
那么,对案件进行通报和新闻报道时,能否使用涉案当事人的全名?
什么情况下不得披露涉案人的姓名?
涉及个人隐私的报道,媒体应当如何处理?
视频新闻报道中,是否需要给涉案人打马赛克?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汪洋、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讲师黄健在接受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记者采访时,就上述问题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新闻报道经核实可直接使用涉案人全名
公安机关在案件通报中披露的是李某迪,但经过有关媒体核实,证实李某迪就是李云迪。如此,李某迪与李云迪划上了等号。
于是,部分网友提出疑问,案件通报与新闻通报能否直接披露当事人的真实姓名?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可分为一般个人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前者包括个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等相关信息;后者则特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当前,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案件通报和新闻报道不能使用个人姓名,原因在于姓名属于个人的一般信息,而非敏感信息。
对于“大名鼎鼎”的社会公众人物,其姓名为社会公众所知悉和关注,其姓名更属于其个人的一般信息,不具有特殊的保护。因为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护的是社会公众,而不仅仅是社会公众人物。公众人物由于其对社会的广泛影响力,更应受到社会公众的监督。
汪洋表示,李云迪身为我国享有较高知名度的钢琴演奏家,属于公众人物的范畴,其行为对包括青少年在内的社会大众,具有较大影响和示范效应。正因如此,作为一名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容忍更多尖锐的社会评价。
民法典第999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也作了更加明确规定,并明确规定新闻媒体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不需取得被报道者本人的同意。
“根据民法典第999条、第1036条第3项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5项规定,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新闻媒体,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目的而合理使用涉案人的全名、肖像等个人信息,即便在比例原则下,我认为也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不构成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侵犯。”在汪洋看来,国家机关及新闻媒体在对案件进行对外通报或报道时,对个人信息进行去标识化处理,可能是一种工作习惯,以避免承担可能的侵权责任风险。
公安机关通报时未使用全名的谨慎做法,能够更好地保障包括涉嫌违法犯罪人在内的每一个公民的个人信息,值得肯定。
原则上,涉案未成年人的全名不得披露
有一般规定,就有可能存在例外规定。那么,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新闻报道中不得披露涉案人的姓名呢?
黄健告诉记者,就执法、司法、新闻报道等活动中,不得对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等信息进行披露。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
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3条规定,公权力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有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但查找失踪、被拐卖未成年人等情形除外。”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第3款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未成年人节目管理等相关法规也作了类似规定。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则上,有关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等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
“而成年人涉及行政违法时,其姓名、影像能否被全部公开的问题,法律并未见直接规定,但可基于更为宏观的法律规则进行理论推导。”黄健说道。
因此,才出现了虽然案件通报和新闻报道中有李某迪和李云迪两种不同的表述,但实际上指向同一人的现状。
媒体应采取影响最小的方式处理隐私
个人隐私信息是个人信息中的最重要也最令人关切的部分,法律对此保护也更加严格。在新闻报道中,应当考量新闻正义与新闻侵权问题,将公众知情权与个人信息权益进行平衡。
公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了解个人的隐私,其如何使用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根据民法典1039条规定,国家机关等工作人员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隐私。
那么个人的隐私包括哪些内容呢?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因此,黄健认为,处理个人信息应当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条的规定,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进行处理。
(图片来源:新华社)
但是,我国民法典等法律也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作了例外规定。其中,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公安机关和新闻媒体如果没有捏造和歪曲事实、没有使用侮辱性言辞、尽到了合理核实义务,那么就不构成对当事人名誉权的侵犯。
汪洋表示,正是因为有例外性的规定,公安机关和新闻媒体出于公共利益的保护,即使披露了公众人物的隐私,也是法律所允许的。当然,如果新闻报道中还涉及其他私密信息,且在基于公共利益应当由公众知晓的范畴之外,那么就存在侵犯隐私权的可能性。
视频新闻报道中打不打马赛克?
需动态平衡
面部识别信息由于属于个人敏感信息,不同于涉案人的姓名。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规定,敏感个人信息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当前,在新闻媒体报道中,有些媒体对违法犯罪者进行视频报道时,给违法犯罪者的面部打上马赛克,有些则没有。主要原因是,公权力机关和新闻媒体综合考虑到违法犯罪者的“行为严重性、危害性、社会影响性等多维因素”。
与此同时,被报道者是否为公众人物,其行为是否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也是公权力机关和新闻媒体进行视频报道时会考量的重要因素。比如通缉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就可以不打马赛克。
“因此可以在公众知情权与违法、犯罪者的个人信息保护之间,求得动态平衡。”黄健向记者说道。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责编:苏鹏蕴
值班主编:区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