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8日,被告人钟某某在接受绰号“文哥”的男子 (在逃)雇请后,与钟某甲一起驾驶湘A××××小车到广西某高速出口装载卷烟运输至广州市销售,在途经G80广昆高速广东省郁南县平台公安检查站时,被郁南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在车上起获卷烟芙蓉王(硬)、黄鹤楼(软蓝)、双喜 (硬01 )、利群 (新版)、黄鹤楼 (硬珍品)、黄金叶 (天叶) 共818条,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案值近19万元。
法院判决
郁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其以销售为目的在运输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从轻、减轻等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钟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等,依法判决被告人钟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销售伪劣产品的案例,在法院打击侵权假冒类型案件中较为常见。被告人明知是假冒伪劣卷烟而予以销售,虽然在运输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其行为没有即时反映的损害结果,但其危害后果是确定的,其行为已构成犯罪,故被依法判处刑罚。
烟草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国家对其实行专卖专营政策,对烟草及其制品的生产和流通进行严格管理,不能像其它商品那样随意生产和流通,一旦违法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编:麦月勇
值班主编:区云波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