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余先生在帮上大学的儿子收拾东西时发现一张营业执照,上面写着儿子的名字,一问才知道,今年8月初,儿子小余的一位朋友以大学生开办公司可以申请优惠贷款为由,借用小余的身份证在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注册了一家公司。“身份证哪能随便外借,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余先生责怪小余。“他张口了,作为朋友我不好意思拒绝。”小余解释。余先生让小余联系借身份证者,但一直联系不上。这下,小余也慌了,不知道被借名注册的公司是什么情况、有没有违法问题,连忙上网搜索。经过一番查找,他们发现了公司注册地税务局的电话,连忙拨打询问。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工作人员马上帮助查询了小余名下公司的状态。“还好,这家企业目前还未到税务部门办理报到手续,也未向税务部门申领过发票,这意味着它在税务方面暂未产生不良后果。”得知这一情况,余先生心里踏实了些,但决定尽快前往襄阳,将这个公司注销,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案例二
王丽(化名)曾在大连开办一家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因个人原因打算停止经营,而就在办理公司注销手续前,一直为公司代理记账的会计曲某称自己有个亲戚正好想开一家公司,建议王丽将公司变更到自己亲戚名下,并称自己可以代办所有手续。出于对曲会计的信任,王丽在一系列有关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文件和授权协议上签了字。2015年6月,王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曲会计的亲戚张某,公司名称变更为大连某物资有限公司。“没想到的是,这次变更留下了巨大隐患。”王丽后悔自己当初考虑问题太简单。
前不久,王丽去银行申请贷款被拒绝,一问才知道是因为她名下有家公司上了税收违法“黑名单”。“这家公司6年前就变更给别人了,怎么又跟我扯上了关系?”王丽一听懵了。无奈之下,她向税务机关求助。
根据王丽的表述,税务人员立即翻阅案件资料查询,发现曾在王丽名下的公司,自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某以后就开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几个月时间内就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5份,涉及税额800余万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失联。2019年9月,该公司被依法查处并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作为失信行为人按规定也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
但就在2019年12月,一直失联的张某突然出现了。张某气冲冲地找到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说自己家在河南,以前从未到过大连,也从未参与过自己名下这家物资有限公司的任何经营,在得知被惩戒之前根本不知道这家公司的存在,自己丢失过身份证,身份证信息被坏人冒用了,自己是被“被法人”的。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过进一步询问、调查,根据笔迹鉴定等相应证据,认定张某是“被法人”,随即撤销了之前的变更决定,将涉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张某变回了王丽,公司名称也变更回了大连某科技有限公司。
原来,张某并不是曲会计的亲戚,而是另一个完全不知情的受害者。王丽这才意识到,6年前自己轻信他人没有及时注销公司,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自己也没有到场,埋下了多大隐患。
小贴士
违法使用他人信息,将会受到相关部门的严肃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
(二)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
(三)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变更部分告知个人。
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方式告知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处理规则应当公开,并且便于查阅和保存。
......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个人信息无小事,提醒大家,妥善保管身份证,保护好个人信息。在向他人提供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等时,问清用途,一些带有个人敏感信息的电子数据,如证件照片等,建议用完即删或者采用加密方式进行存储。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编:苏鹏蕴
值班主编:区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