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新兴县某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钟某某、孙某某、朱某某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浮中院生效判决认定由被执行人钟某某、孙某某、朱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新兴县某商业银行偿还借款。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云浮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云浮中院依法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债务。
云浮中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在对被执行人钟某某名下位于云浮市云城区的一处房产进行处置时,被执行人钟某某以该房产是其唯一住房为由,阻却法院拍卖处置其房屋,拒绝搬出。云浮中院经审查认定,被执行人钟某某唯一住房的理由不能阻却执行,依法对该房产进行公开拍卖,裁定过户至买受人名下,强制清空房屋并交付给买受人。
//
唯一住房的理由不能阻却法院的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金钱债权的执行,需将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后,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执行被执行人所有的唯一居住房屋时,申请执行人能够按照一定标准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相应租金,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基本居住权的,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供稿人: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振军)
来源:云浮日报
责编:胡焕红
值班主编:区云波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