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郭某与配偶戚某(已死亡)共生育五个子女,即五被告:儿子戚某甲、戚某乙、戚某丙、戚某丁、女儿戚某戊。2003年,原告与四个儿子在签订了《法律证明书》,约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四个儿子每人每月1日给100元作为父母赡养费。现原告认为,五被告一直没有支付赡养费,现原告年老多病且丧失劳动能力,也没有任何经济来源,2021年9月,原告以五被告未支付赡养费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新兴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与被告戚某甲、戚某乙、戚某丙、戚某丁、戚某戊系母子、母女关系,原告现已83岁高龄,年迈力衰,且已丧失了劳动能力,原告请求五被告支付赡养费,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五被告应从2021年9月起,于每月1日各支付100元赡养费给原告。宣判后,本案各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赡养老人回报养育之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新兴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及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的规定,判决五被告作为子女应当尽赡养母亲的责任。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仅表现为子女对父母经济上的供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亦不应仅仅借由法律来维系。无论是父母或子女,均应珍惜血浓于水的亲情,子女是父母的寄托,父母是子女的榜样,子女应感恩父母的养育,本案中各被告均应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反思,方能消除隔阂,共享天伦。(供稿人:新兴法院 刘艺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