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蔡某芬、郭某新租赁了罗定市罗城街道某处房屋作为制造毒品的工场,二人通过网购原材料进行加工、勾兑,制造称为“百岁山饮料”的含新型毒品γ-羟基丁酸的可疑液体。被告人蔡某芬、郭某新先后多次将制造好的“百岁山饮料”出售给被告人陈某茂。被告人陈某茂购得“百岁山饮料”后,经过分装又通过被告人梁某日、杜某银、陈某水贩卖给他人。其中被告人蔡某芬制造、贩卖毒品累计达410053克,被告人郭某新制造、贩卖毒品累计达386398.7克,被告人陈某茂贩卖毒品83722.4克,被告人梁某日贩卖毒品15000克,被告人杜某银、陈某水多次贩卖毒品。
【裁判结果】
经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罗定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某芬、郭某新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制造、贩卖毒品γ-羟基丁酸,属其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陈某茂、梁某日、杜某银、陈某水均多次贩卖毒品γ-羟基丁酸,其中被告人陈某茂、梁某日贩卖毒品数量大,被告人杜某银、陈某水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故依法作出判决,判处:一、被告人蔡某芬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5900元、粤WPL582号本田小汽车一辆、粤WL1267号丰田小汽车一辆。二、被告人郭某新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250000元。三、被告人陈某茂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0元。四、被告人梁某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五、被告人杜某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六、被告人陈某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七、扣押在案的毒品、制毒原料、工具及各被告人的手机,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处理;扣押到被告人蔡某芬人民币305900元、粤WPL582号本田小汽车一辆、粤WL1267号丰田小汽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到被告人陈某茂人民币4600元,折抵其财产刑;扣押的其余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上诉至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一审判决无误,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本案中,被告人蔡某芬、郭某新制造、贩卖新型毒品γ-羟基丁酸数量大,陈某茂、梁某日贩卖毒品数量大,被告人杜某银、陈某水多次贩卖毒品,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严重,依法应当予以严惩,因此对蔡某芬、郭某新、陈某茂三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对同案其他罪犯也均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在经济制裁方面,充分关注毒品犯罪属于贪利性犯罪的特点,加大经济制裁力度,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并处以高额罚金,确保从经济方面有效惩处犯罪并剥夺再犯的条件,对毒品犯罪分子起到了强大的震慑作用,再次昭示毒品犯罪害人害己,切不可为。
来源:罗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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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主编:区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