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是我国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提到国家安全,很多人会联想间谍、特工、战争等,觉得离自己太遥远。实际上,“国家安全”早已不限于“保卫国家不受侵略”的意思,而拓展到了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网络空间等各个领域,它其实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我们将发布一些国家安全教育警示案例供大家警醒学习。
国家安全案例一
岳某某,男,1972年生,某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案发前担任处长职务。
岳某某在某地餐厅就餐时,被境外间谍攀拉搭识,随后与岳进一步深入交往,以金钱利诱手段一步步将其策反发展。此后,岳与3任境外间谍保持了长达10年的情报关系,通过盗取拷贝等方式获取并提供7400多份文件资料,其中包括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文件500余份,涉及新型武器装备等核心内容。岳通过出卖情资,获取间谍经费约100万元。
岳某某在被境外间谍策反发展后,采取窃取方式获取了我大量文件资料,甚至窃取同事办公室钥匙并进行复制,潜入后对机密文件进行拍照,并对电脑文件进行拷贝。
岳某某案反映出,一是有些体制内人员敌情意识淡薄,抵挡不住境外间谍机关的糖衣炮弹、金钱诱惑,有的因转业、升职等不顺畅而走向极端,视国家利益于不顾,走上了间谍道路;二是部分单位在人员和文件管理方面存在较大漏洞、隐患。
经法院审理,岳某某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国家安全教育案例二
李某某,男,1972年生,某边境城市国家机关副科级干部。
李某某陪同两名中方客户赴某国考察,在其入关时被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带离盘问,对其随身行李进行搜查,将其手机存储内容进行复制,并询问其通讯录内联系人情况。随后,境外间谍人员以莫须有的理由强行对李开具行政处罚,并要求李签署为对方服务的保证书,否则不得离开,甚至嚣张地威胁说:“你是鱼,我就钓你鱼。”李迫于无奈,在胁迫之下签署了保证书。
李某某回国后,第一时间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自首。通过对其政策宣讲、思想教育,李如实讲述了在境外被境外间谍情报机关胁迫策反全过程,并积极配合我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宣传教育。根据《反间谍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国家安全机关对李某某不予追究。
李某某案反映出,境外间谍情报机关高度关注我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一旦发现具有价值的对象,以威逼、胁迫、利诱、设圈套等方式,不择手段地进行策反发展。
国家安全教育案例三
章某某案中收缴的证物
章某某案发时任我某涉外部门处长,在我境外任职期间被某国间谍情报机关关注。对方利用章的妻子赴该国留学之机,通过金钱利诱、感情拉拢甚至发生两性关系等手段将章妻策反发展并指挥其向章某某刺探情报。章某某在明知其妻接受某国情报人员金钱和指令的情况下,出于对妻子的袒护,并抱着侥幸心理,满足了其妻的情报搜集要求,提供了大量工作机密。
章某任职期满回国后,该国间谍情报机关通过公开外事交往主动与其接触,并利用章意志薄弱、原则性差、爱贪小便宜、虚荣心强等弱点,对其施以小恩小惠,投其所好,逐步拉拢渗透,使章戒备心理逐渐减退,双方关系由公务交往逐步转变为私下接触,并建立起良好的“私人感情”。后期,章某某与该国间谍情报机关人员之间的交往发生了实质性变化,频繁私下会面,收受礼品和活动经费。对方毫不隐晦地询问我涉外部门核心内部机密,章某也按要求提供了大量国家机密,彻底被策反。
最终,法院以间谍罪判处章某某死刑,判处其妻有期徒刑十年。
国家安全教育案例四
某央企派出团组赴我友好邻国参与某大型开发项目招投标。某日,团组人员前往当地一中餐厅用餐,一名当地男子将一盒餐巾纸送入包间。当时,餐桌上已有一盒纸巾,团组人员感到奇怪,经向服务员询问了解到该男子并非餐厅工作人员。离开时,团组人员将餐巾纸盒带回住处,打开发现盒内装有一形似U盘物品,随即向我驻当地使馆报告。
该设备被送回国内后,国家安全机关进行了检测和鉴定,认定该装置为加密存储式专用窃听器材,外观伪装为普通U盘,内置两个微型麦克风,由内设的3.7V锂电池供电,用隐藏式微型按钮实现工作状态控制,具有数字加密录音功能。
国家安全机关随即对该事件开展调查,发现该中餐厅老板王某有重大间谍嫌疑。后据王某交代,在开办中餐厅后,为寻求庇护,主动与当地部门接触,对方间谍情报机关顺势要求“合作”。此后,对方间谍人员多次到餐厅,根据包间预订记录,了解感兴趣的中方人员身份背景、席间谈话内容等。还要求王某,一旦有我使馆、大型中资企业高层人员或中方重要团组预订包间,要立即报告并配合监视。遇有重要目标时,对方间谍人员还会伪装成服务员,在包间内安放窃听设备。
该央企团组电话预定餐厅包间后,王某立即向间谍情报机关报告,但由于时间仓促,遂由一名间谍人员在用餐期间将窃听器放入餐巾纸盒内送入包间,准备事后提取窃听装置。
办案初期,王某由于心存顾虑,以种种理由躲避国家安全机关约谈,甚至在其护照被扣押后还打算再办一本护照偷偷出境。对王某的不配合行为,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其行政拘留。此后,王某在法律和政策感召下,态度转化,主动交代问题,国家安全机关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安全教育案例五
曾供职于辽宁某企业的韩某,因故失业后经济上比较拮据,于是通过互联网发布求职信息。不料,他很快被网上自称“记者”的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盯上。对方告诉韩某需要新闻报道素材,让他去某涉军目标附近就业。为了表达诚意,该“记者”很大方地给韩某汇来1万多元作为定金。
面对到手的金钱诱惑,韩某虽有些疑虑,但一想到自己追求的奢华生活,顾不上考虑就满口答应了。在这名境外谍报人员的直接指令下,韩某顺利进入某单位应聘成功,之后多次利用工作之便,用手机偷拍大量某重大军工项目照片,传到境外给对方。拿到钱款后,韩某又遵照指示,先赴北京参加国防技术项目推介会,现场搜集大量录音、照片等资料;接着又专程前往辽西某地拍摄了另一组重要军事目标的照片。短短数月,这份“兼职”为韩某赢来近10万元的巨额报酬。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韩某犯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
国家安全教育案例六
被告人黄某某通过QQ与一位境外人员结识,后多次按照对方要求到军港附近进行观测,采取望远镜观看、手机拍摄等方式,搜集军港内军舰信息,整编后传送给对方,以获取报酬。至案发,黄某某累计向境外人员报送信息90余次,收取报酬5.4万元。经鉴定,黄某某向境外人员提供的信息属1项机密级军事秘密。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接受境外人员指使,积极为境外人员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其行为已构成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黄某某以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国家安全教育案例七
被告人周某先后三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油料转运站配电间内电缆线,致使配电间内的配电柜遭受破坏,配电间不能为库区油料转运输送泵房提供电力支撑,无法完成担负的战备油料转运任务。经鉴定,被盗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409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是军事设施而予以破坏,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军事设施罪。鉴于周某系未成年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周某以破坏军事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来源:平安乌兰察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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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主编:区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