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罗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对罗定市人民法院判决的两名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人员进行收监。
据悉,2019年2月1日1时50分,驾驶人沈某娟醉酒后(从被检血液中检验出酒精含量平均值为199.85mg/100ml)驾驶粤W××069号小轿车行驶至S352线罗定市泗纶镇泗纶中队门前路段时,与驾驶人温某尚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乘载着温某军、杜某文、潘某淇发生碰撞,继而沈某娟驾驶粤W××069号小轿车再与杨某志驾驶的粤W××938号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上述3车受损,驾驶人温某尚死亡,乘车人温某军、杜某文、潘某淇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罗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沈某娟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肇事司机沈某娟提起公诉,罗定市人民法院根据沈某娟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依法对其作出有期徒刑五年的判决。
2021年4月27日2时45分,驾驶人陈某元驾驶粤W××137号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359国道238KM+200m罗定市罗平镇赤泥塘村路段时,与驾驶人叶某明饮酒后(从被检血液中检验出酒精含量平均值为37.61mg/100ml)驾驶粤W××207号小型轿车乘载张某杰和卢某龙发生碰撞,造成上述两车受损、乘车人张某杰受伤和乘车人卢某龙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罗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叶某明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肇事司机叶某明提起公诉,罗定市人民法院根据叶某明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依法对其作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判决。
交警部门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依法吊销沈某娟和叶某明的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醉”与“罪”相连,“驾”与“家”同重,希望广大司机朋友时刻提醒自己和身边的人,拒绝酒驾醉驾,珍爱生命。

来源:云浮日报
记者:周洲
通讯员:李祺文
责编:苏鹏蕴
编审:黄泳文
值班主编:区云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