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下称《实施办法》)正式施行,其中《实施办法》进一步聚焦电动车消防安全并提出相应要求,特别是关于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室内充电和进入电梯轿厢的规定。该规定一出引发不少市民支持和热议。
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近年来逐渐成为了市民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但其充电安全及电池自燃等问题也让使用者时常感到担心,特别是曝光出来在电梯、室内电动车电池自燃的事故案例不禁令人警醒。“小区内明确贴有警示禁止电动车进电梯,但其实真正实行起来,还是有业主不听劝,把电动车带进电梯,室内充电。”市民钟先生家在市区某小区,对于《实施办法》中提到的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规定,他表示十分赞同,有了严格的规定,对于物业的管理和居民的自觉都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记者了解到,电动车的车主其实也有烦恼,许多住宅区缺少配备公共的充电区域,让车主迫于无奈,只好把车或电池带到家中进行充电。不少车主建议是否可以由物业或者有关部门统一建设充电区域,解决需求。在城区某小区,记者看到该小区规范建设了电动车充电区,安装有公共充电桩,车主通过扫码即可进行充电,周边并配备有消防和监控设备,确保发生突发情况能及时处置,为电动车的车主们解决了充电烦恼,也进一步保障了消防安全。
据悉,《实施办法》中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云浮日报
记者:何玮珊
见习记者:撒正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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