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人人有责
大家应自觉配合、从我做起
配合做好相关防控措施
温馨提醒:
以下这十种
不配合疫情防控行为
涉嫌违法违规
违者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条疫情防控相关的
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后果
一、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二、拒不配合接受疫情防控卡点检查
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三、拒绝配合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四、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
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五、拒绝接受隔离治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六、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
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七、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或身份登记
出入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公共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八、编造虚假疫情信息
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九、违规参加聚集活动
拒不配合执行高风险区、中风险区、低风险区相关管理措施,擅自出入、聚集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十、恶意囤积、哄抬物价
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等防护用品以及涉及民生的基本物品价格,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物价等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理。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
最后,小编提醒大家
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坚持做好个人防护
佩戴口罩、勤洗手
少扎堆、常通风、
保持“一米线”
来源:新兴广电
编辑:麦月勇
责编:胡焕红
主编:区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