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莫先生前来云浮市法律援助处咨询,称其新购的轿车停放在他所居住小区楼下的停车位处,一块石头从该单元楼上掉落,砸在汽车前风挡玻璃上,致使车窗玻璃破裂。莫先生已报警处理,但经调查无法确定具体加害人。为此,莫先生特来询问,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该如何要求赔偿损失?
市法律援助处窗口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向莫先生说明,根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若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根据公平责任给予补偿(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当然,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除此之外,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若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莫先生可以该栋楼2层以上的建筑物使用人以及该小区的物业公司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他们补偿其损失。
高空抛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随着城市中的高层建筑越来越多,高空坠物的事件也时常发生,轻则造成财产损失,重则导致人员伤亡。高空抛物,不仅是一种不文明行为,还可能危及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高空抛物罪”,明确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可见,实施高空抛物行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触及刑法上的“高空抛物罪”。
因此,请广大群众必须充分认识到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及肇事者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不向窗外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杂物;请勿在窗台外沿上摆放花盆、拖把等杂物和悬挂物,以免发生高空坠物等意外;邻里间应做到相互监督和提醒、抵制不文明行为,共建和谐社区;物业公司应在小区内设置“禁止高空抛物”的宣传、警示标语。做到“高空不抛物,邻里共和睦”。
《民法典》第1254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的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条:“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云浮司法、云浮市法律援助处
责编:王铭灏
值班主编:区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