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明确监管重点。办法将拟收回、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土地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用地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二是突出风险管控。对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污染地块用地,重点开展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对暂不开发的污染地块,开展以防治污染扩散为目的的环境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
三是办法明确了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专业机构及第三方机构的责任。
四是强化信息公开。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建立污染地块管理流程,规定了全过程各个环节的主要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来源:云浮日报
责编:胡焕红
值班主编:区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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