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其他主管部门每十年至少开展一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为了弥补普查时间跨度较大的不足,该条还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业、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制度,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土壤环境监测规范,统一规划国家土壤污染状况监测站(点)的设置。
与此同时,《土壤污染防治法》还特别规定了应当进行重点监测的农用地及建设用地的情形,以建设用地为例,对于曾经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曾用于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曾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要求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土壤污染情况的重点监测。
来源:云浮日报
责编:胡焕红
值班主编:区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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