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深入推进,大量工矿企业关闭搬迁,原有地块作为城市建设用地被再次开发利用。这些关闭搬迁工矿企业原址因年代久远,防渗不规范等各种原因,存在土壤污染的隐患。如果受污染地块如直接开发建设居民住宅或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房,将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构成严重安全隐患。制定本办法是防范污染地块环境风险、保障再开发利用的环境安全、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
同时,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缺少专门的污染地块相关规定,已有的相关规定不能满足对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监管的需要。办法制定实施可以为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支撑,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摸索经验。
来源:云浮日报
责编:胡焕红
值班主编:区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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