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0日晚,李某某在其母亲张某某的带领下在云城区某小区内散步,被王某某饲养的宠物狗抓伤。其后,原告曾某某被送到云城区云城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受治疗并接种了狂犬病疫苗。
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就赔偿问题未能与王某某达成一致意见,遂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某赔偿李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1000多元。2021年4月2日,云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某某应向李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929.53元。作出判决后,王某某和李某某均未上诉,服从判决。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市民选择饲养各种宠物来增添生活的乐趣,但随之而来的因饲养宠物妨碍和影响他人生活引起的纠纷,逐渐成为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因犬只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疏于管理,造成犬只伤人事故时有发生,并引起社会关注。发生犬只伤人事故后,犬只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饲养动物侵权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被侵权人无须举证证明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主观过错,只需证明动物致害事实、损害结果以及动物致害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承担赔偿责任。若在被动物侵害过程中,被侵权人存在故意,可以免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可以减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发生动物致害伤人事故后,被侵权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向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主张赔偿损失。另外,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主张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从法院审理的该类案件来看,绝大部分的饲养动物伤人事故都是源于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失责造成的。在此,提醒饲养宠物狗的市民应当合法合规饲养宠物狗,尊重社会公德,文明饲养,不得妨碍和影响他人。市民在带宠物狗外出活动时,应加强管理,牵牢狗绳,并为犬只戴好嘴套,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在享受饲养宠物狗带来的快乐时,亦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供稿人:云城区人民法院 黎志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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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主编:区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