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被告人陈某某等4人经商量后合股非法采砂,于2020年6月7日至同年6月22日期间,在罗定市附城街道罗溪村委三溪河段非法开采河砂575.5立方米,并销售给黄某某(被告之一)的砂石场,销售金额为99625元。2020年6月26日之后,被告人陈某某又到罗定市附城街道罗溪村委鸡梯岭河段继续抽取河砂两晚共144.5立方米并继续销售给黄某某,销售金额为24565元。在上述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每晚约1000元的工资聘请罗某某二人(一人在逃)为抽砂工人在上述河段进行非法采砂。上述河段属2020年度罗定市河道河砂禁采区,经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河段的自然资源与环境损害进行鉴定,上述非法采矿行为对涉案河段的矿产资源、生物资源、水质、护岸林安全和底泥生物结构等多领域产生了不利影响。其中,对涉案附城街道罗溪村委三溪河段造成矿产资源损失为115923元,造成生物资源损失为49620.1元,造成水质污染损失为1838.2元,合计为167381.3元;对涉案附城街道罗溪村委鸡梯岭河段造成矿产资源损失为29334元,造成生物资源损失为49620.1元,造成水质污染损失为513元,共79467.1元。本次鉴定费用为5000元。
罗定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禁采区内非法采砂进行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等4人合股非法采砂,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对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被聘请实施非法采砂,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五被告人在禁采区内非法采砂,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且未赔偿或进行修复,对其均不予适用缓刑,该五人非法采矿的犯罪行为已造成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破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令其赔偿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失,判处有期徒刑及80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罚金,并判令其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发行的报纸公开道歉。
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点评】
本案是非法采砂引发的生态破坏案件,故检察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发地在罗定附城罗溪村委,表明上被告人卖砂获利分别只有99625元、24565元,但实质上矿产资源、生物资源及水质污染三方面的损失远高于此。本案五被告人非法采砂对生态资源造成的是复合性危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所以不但要受刑罚、赔偿侵权损失,还要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发行的报纸公开道歉。案件的判决体现了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履行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打击一切破坏环境违法行为,维护涉环境社会公共利益的决心。对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观,善待生态环境具有宣教引导意义。
来源:罗定市人民法院 陈肖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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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主编:区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