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7年7月,黎某与邓某签订承包协议,约定由邓某承包经营农场用于养猪、家禽等,邓某每年支付5万元承包款给黎某,承包期限至2021年7月。签订协议后,邓某按约定向黎某支付承包款至2018年6月。2018年5月31日,云城区前锋镇人民政府向邓某发出《前锋镇违法违规养殖场关停通知书》,认定邓某经营的农场位于禁养区范围内,要求邓某在2018年9月30日前关停该养殖场。邓某于2018年6月26日向黎某发出《告知函》,告知黎某终止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并不再支付承包款。黎某认为邓某不支付承包款的行为构成违约,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邓某支付剩余三年的预期收益共计15万元。
【法院生效判决】
在双方履行承包协议过程中,云城区前锋镇人民政府向邓某发出了《前锋镇违法违规养殖场关停通知》,认为涉案养殖场位于禁养区范围内,责令邓某关停养殖场,导致邓某已经不能养殖畜禽,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而前锋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上述行为属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邓某通知黎某解除承包协议具有合法依据,应认定承包协议已于2018年6月26日解除。由于邓某通知解除承包协议,是在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情形下作出的,邓某不构成违约,其对解除承包协议也不存在过错。故黎某要求邓某应向其支付预期收益15万元,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由于市场经济主体在订立合同时往往没有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和因素,对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遂产生了各种纠纷。因此,建议市场经济主体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经营风险以及客观因素,并对各方责任作出详细的约定,这样才能避免产生纠纷。同时,在产生纠纷时,各方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妥善处理纠纷,市场经济主体不应一味追求经济利益,而丧失了诚信。
来源:云浮日报
供稿人:市中级人民法院 董振南
责编:黄泳文
值班主编:区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