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云浮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获悉,由市人大常委会自主立法的地方性法规《云浮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已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7月30日批准并予以公布,于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由于历史原因,云浮市村庄规划编制滞后,一户多宅、违建乱建、风貌杂乱现象突出,通过立法去规范云浮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对于解决农村建设乱象问题、激发乡村发展活力、提升乡村文明程度、推动云浮市乡村振兴工作意义重大。”云浮市自然资源局局长梁绍雄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同时,推进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立法,是回应群众呼声的实际需要。尤其是因村庄建设缺少规划,云浮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难以落实,基层反映强烈,迫切需要立法予以解决。
据介绍,该《条例》是云浮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重点立法项目。为保证立法工作顺利开展,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提前介入,组织召开立法起草协调会议,加强与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司法局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立法进度和动态,跟进指导和督促,确保法规案在2020年10月中下旬提请初次审议。云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林小柳指出,《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为立法依据。同时参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建设规划工作的通知》,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等文件。《条例》历经三次审议过程,审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根据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等领导同志意见和全国、省、市、县、镇五级人大代表反馈意见,结合省立法咨询专家、省直有关部门和全市各地各方面意见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草案作了多次研究讨论和修改完善,并委托华南师范大学广东省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进行了表决前评估。在此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于2021年4月21日,向市委报告了草案的制定情况。《条例》于2021年4月29日经云浮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后,依法报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条例》分为总则、村庄规划、村庄建设、宅基地管理、村庄公共建设保障和促进、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五十七条。《条例》最大亮点与特色在于其设置了三项充分体现云浮市地方立法特色的制度。一是实施乡村建设行动。二是要求编制村庄年度建设计划。三是对自然村规划作出要求,并从规划、建设、监督三方面形成合力助推乡村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