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冯某与被害人张某在云某市某镇某村因赌钱输赢问题发生矛盾,当天晚上张某约冯某到某村篮球场解决矛盾。20时许,冯某带备一把剪刀前往某村篮球场,在某村村道边与张某相遇,二人发生推搡,后冯某拿出随身带备的剪刀刺向张某,致张某胸部、手部受伤。经当地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已构成十级伤残,张某住院治疗共25日,误工期为90日,护理期及营养期为60日。
云安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冯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被告人冯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冯某明知他人报案而留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此外,被告人冯某已经赔偿被害人张某22000元,且张某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可以酌情对冯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被告人冯某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127230.18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上述案例中,原、被告双方“一言不合就动手”,不仅不能解决问题,施暴方也因此负刑事责任,得不偿失。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暴力解决问题不可取。在有矛盾的情况下,双方都应该保持冷静,通过充分沟通协商解决问题,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在沟通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通过权威的第三方进行协调或其他合法合理途径解决。
来源:云安区人民法院 庄斯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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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主编:区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