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被冒名结婚“的话题不时成为热搜。如2019年底,尚女士与男友前往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时,发现尚女士在2004年9月至2005年7月间,与五名男子分别在山东邹城、河北定州、河北围场、安徽界首、江苏如东登记结婚。而尚女士根本不认识这五名男子,也从未去过这五个地方。为此,尚女士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并与五个地方的民政局沟通,请求撤销相关的婚姻登记。
其中河北省公安机关经调查后,给当地民政部门出具了调查材料,民政局直接撤销了尚女士的两起结婚登记信息。但其他三地民政局均称没有撤销权限,拒绝了她的请求。无奈之下,尚女士分别向各地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最终才撤销掉剩下的三次“婚姻登记”。
畅通解决冒名婚姻登记纠纷法律救济渠道,依法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很强的现实必要性和紧迫性。日前,最高检行政检察厅会同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深入调研,推动“两高两部”共同制定了《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指出,少数人出于种种目的,故意使用虚假身份信息或者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婚姻登记。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的发展,一些重复登记、以非真实身份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况陆续被核查发现。但遇到这类纠纷以什么程序处理,缺乏明确规定,且现实中处理此类纠纷面临不少困境。主要包括这些问题:
一是因受害者举证存在一定难度,依据现有立案标准,通过公安机关启动立案程序进行维权难。
二是由于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此类情形属于可撤销婚姻或婚姻无效情形,受害者通过民政部门自行撤销难。
三是此类情形因不存在真实婚姻关系,受害者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获得救济难,提起行政诉讼时往往又因已过起诉期限无法进入实体审理。
四是尽管近年来检察机关通过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对解决此类纠纷进行了尝试,也发布了相关的指导性案例,促进解决了一些案件中的此类问题,但对于那些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监督纠正意见,又需要督促行政机关自行纠正的案件如何处理缺乏明确规定。
针对以上难点,《指导意见》要求打通司法和行政的堵点,节约行政成本和司法资源,主动化解矛盾纠纷,推动此类情形的“存量”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同时加大对婚姻登记作假行为的打击力度。
《指导意见》规定,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后认为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书。对被冒名顶替者或者其他当事人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但最长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检察机关根据调查核实认定情况、监督情况,认为婚姻登记存在错误应当撤销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书。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的报案、举报,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事实,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经调查属实的,依法依规认定处理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民政部门收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
此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冒名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纳入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由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来源:光明日报
责编:麦月勇
值班主编:区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