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点】一男子主动敬酒后猝死,同桌七人被判担责5%

2022-02-09 10:31:55 
   

一场饭局,没有强行劝酒,温某主动敬酒喝了一点酒,却不幸诱发冠心病猝死,家属将同桌七人和饭店老板告上法庭索赔。

2月8日,记者从梅州市兴宁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一审判决同桌七人对温某的死亡承担5%的连带赔偿责任,即52184元,饭店老板不承担责任。原、被告提起上诉,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20年5月26日中午,李某、黄某、罗某等七人邀约温某一起到邬某经营的饭店吃午饭,由罗某自带约1斤桑椹泡酒及7两白酒。吃饭过程中,温某因为要开车没有喝酒,其余人也没有向温某劝酒。在饭局快结束时,温某主动拿起酒杯敬酒而喝了少量酒。   

用餐完毕后大家相继离开,温某走出饭店后却突感身体不适。李某见状告知其余人,并由其一人开车载温某去医院救治。但李某住在外地,对道路不熟悉,导致来回绕路。温某于14时左右到达医院,经积极抢救治疗1个多小时,仍不治身亡。经司法鉴定,温某符合饮酒、聚餐诱发冠心病猝死。



事发后,温某的家属认为,温某的死亡与各被告一起喝酒、没有及时送医院抢救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各被告有明显的过错。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温某死亡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559211元。

梅州兴宁法院经审理认为,温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平时应注意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避免饮酒或参与对自己身体健康不利的应酬。而温某疏于注意履行对自身生命健康安全的义务致使其饮酒后突发心肌梗死,本人应负主要责任,即承担95%的责任。

同时,同桌七人知道温某身体不适时疏忽大意,未尽到人道主义将温某及时送到医院救治,没有充分、全面、及时履行基于饮酒行为而应承担的照顾、护送等注意义务,致使温某错过了最佳救治时机,同桌人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因此对温某的死亡承担轻微的民事赔偿责任,即承担5%的责任。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无证据证明饭店经营者邬某存在过错行为,邬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同桌饮酒后参与者发生人身损害,若其他人实施了强制劝酒、拼酒等积极加害行为,或是没有履行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等注意义务的,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同桌人无过错则无需担责。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注意自己的身体状况,对自己的健康、生命安全应负最高的注意义务,若放纵自我、过量饮酒导致悲剧发生,应对自身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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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粤卫平台

责编:黄泳文

值班主编:区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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