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张先生致电云浮市法律援助处,咨询有关疫情期间与用人单位的劳动纠纷问题。据张先生陈述,张先生为广州市某有限公司的员工,家乡是罗定市龙湾镇,春节期间龙湾镇突发疫情,返乡过年的张先生遵守政府疫情防控规定,按要求居家隔离,春节假期过后暂时无法返岗。公司以张先生无法在公司规定的时间提供正常劳动为由,通知张先生解除劳动合同,不但拒不支付隔离期间的工资也无任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张先生向云浮市法律援助处询问有何途径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此,云浮市法律援助处的工作人员进行了解答。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的规定,张先生可以要求公司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报酬。张先生在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期间未能提供正常劳动,公司以此为由与张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张先生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张先生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如果公司拒绝张先生的合理要求,张先生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张先生听后表示会依法主张自己的权益,并表示感谢。
春节假期期间,云浮市受到疫情突袭,市民的工作和生活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过程中,广东省已经出台了相关文件,对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在疫情期间遇到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了规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用人单位复工复产相结合,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实现“六保”提供保障。用人单位应依法依规处理疫情期间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也要善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20〕38号)
5.劳动者请求新冠肺炎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报酬,应如何处理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新冠肺炎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报酬,应予支持。
劳动者不遵守政府疫情规定,导致被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劳动者请求该期间工资报酬的,不予支持。
16.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治疗期间或者疫情防控期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继续履行或者支付赔偿金,应否支持
劳动者因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应予支持;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请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来源:云浮日报
责编:黄进健
值班主编:区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