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至2021年上半年,被告人林某某以罗定市附城街道某小区内作为窝点,购置电脑、手机、电话卡等工具,并雇佣被告人谢某某、张某某通过在快手平台发布赠送手机或游戏皮肤等虚假视频广告的方式骗取不特定被害人的微信账号及密码。谢某某、张某某骗得微信账号及密码后,交由林某某负责修改微信密码,再予以出售牟利。经核算,违法所得为15852元。
经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最终,罗定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谢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张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没收退出的违法所得及扣押的作案工具。因三被告人使用诈骗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向他人出售牟利,且作案对象包括未成年被害人,对其三人均不予适用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个人信息收集必须合法、正当、必要、规范,违规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有可能触犯法律。因此,在网络时代,大家一定要增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不轻易提供个人信息,特别是身份类证件信息,谨防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给自己和他人造成损失。
此外,在本案中,部分被害人是未成年人,其认知能力、辨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薄弱,在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问题层出不穷的形势下,更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云浮日报
通讯员:陈彦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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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主编:区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