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作购房首付款实施细则》,明确了适用范围、提取额度、办理程序等内容。
一、适用范围
在梅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房)的本市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并与房地产企业签订购房合同(或与卖方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过户手续)但尚未足额交付首付款的。
二、提取额度
在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前提下,可一次性提取购房人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保留十元以上)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购房职工线上或线下查询打印个人公积金账户信息证明,作为收入辅助证明,与房地产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与卖方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过户手续,并签订《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商品房(二手房)首付款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
第二步:购房职工本人及配偶提供相关材料到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任一网点申请。申请材料如下:
购买商品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定金收据、《承诺书》(需填写完整,并与房地产企业核准相关信息)、购房人身份证及婚姻证明等材料;
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普通发票、购房合同、《承诺书》、购房人身份证及婚姻证明、申请人银行账户。
第三步: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规定审查核定提取资格及提取金额。审核无误的,购买商品房的提取金额当场划转至房地产企业在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监管账户,购买二手房的划转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如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保留足够的账户余额,避免出现因先提取后贷款而导致缴存余额不足无法足额申请所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
(二)购房人因故退房的,房地产企业或提取申请人应在退房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逐笔、足额、原路径返回到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户内。
(三)自筹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按原购买住房提取流程办理。
记 者:张 樟
编 辑:黄祖圣
编 审:李秀霞
审 核:朱海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