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9月1日起施行 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劝阻、投诉和举报
9月1日起,《广东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正式施行。作为广东首部省级文明行为地方性法规,《条例》明确了文明行为的基本规范和促进保障、治理监督措施,同时规定,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条例》规定,公民应当树立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维护国家统一、安全、荣誉和利益;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同时,《条例》还明确了公共场所、公共卫生、交通、城乡社区、旅游、医疗、校园、网络、家庭、饲养宠物等十个方面的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其中包括“驾驶机动车行经积水路段减速慢行”“驾驶非机动车不逆行,不乱穿马路”“不在建筑物内的共用通道、电梯间、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或者为其充电”等规定,与民生息息相关。
结合疫情防控工作,《条例》要求,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呼吸道传染性疾病外出时佩戴口罩;患有传染病或者与传染病患者密切接触的,依法配合相关检验检疫、隔离治疗、健康管理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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