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率先立法明确教育惩戒权的探索出现转折。早前计划写入“罚站罚跑”内容的条款出现重大变化,11月15日,省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发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记者发现,此前一审提交法规中允许老师对学生进行“罚站罚跑”的条款被删去,取而代之的是将具体的教育惩戒规定下放给学校主管部门。
相比于一审稿,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对教育惩戒权的规定更趋谨慎。对于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只是笼统地规定“应当予以制止和批评”;另一方面,在禁止行为中加入了“打骂、辱骂”情节。
事实上,在条例一审稿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时,围绕教育惩戒权的条款曾引起与会常委会委员的激烈讨论。在审议现场,委员们的争辩分化成支持与反对两种声音。
在此次征求意见中,“关于教育惩戒规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被列为征求重点,这意味着该条款仍有进一步讨论修改的空间。
正方
“罚站罚跑”一刀切不利于管教
教育界代表普遍认为,在实际操作中,对“罚站罚跑”应当秉持谦抑审慎的态度。
据了解,一审审议意见倾向于认为,原草案中的教育惩罚具体措施不能广泛适用于各年龄段和各教育类型学生群体,也不利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根据实际制定更有针对性和更合理可行的惩戒措施,建议将具体措施删除,可以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制定。
广州市天河外国语学校教师符伟平也认为,每名学生的心理、身体情况都不同,罚站罚跑不一定适合每个学生。若采用这些方式并对学生心理、身体造成负面影响,则违背了教育的初衷,得不偿失。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储朝晖同样持支持态度。他认为,惩戒权应该给老师一定的自主空间,让老师发挥自己的智慧,在具体情况中具体采取科学的方式惩戒学生。
“若明确规定罚站、罚跑这两种方式合规,却又不对罚站、罚跑的时长、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反而容易导致教师一刀切地使用罚站、罚跑作为惩戒方式。”储朝晖表示,删去允许罚站罚跑的规定更符合教学教育规律。
中山大学教育现代化研究中心主任冯增俊表示,对学生进行惩戒,本身是教育的一个部分,也是教师应有的管理手段,关键是把握合理的“度”,而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方法。
反方
惩戒权模糊让老师“不敢管”
许多老师提出,只有明确教育惩戒权才能在实际教学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直接删除“罚站罚跑”条款并不利于工作开展。
“我认为明确规定教师有罚站罚跑的惩戒权会更好。”广州开发区第二小学校长李悦新提出,在学生出现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时,除了对学生给予口头批评,责令站立、慢跑等惩戒措施也是必要的,这样能更好地让学生反省自己的错误行为,树立规则意识,达到更好的教育效果。
不少一线教师反映,教师对学生的管理有些“束手束脚”,“不敢管,不愿管现象”普遍存在。
“‘罚站罚跑’条款删掉后,法律虽然没有明令禁止老师不许惩罚学生,但一些教师会默认‘不敢做’‘不好做’。”广州市第七十五中学副校长袁建芳认为,教师“不敢管”的现象如今依然普遍存在。
广州市海珠区晓港东马路小学校长李颖致表示,一些家长对老师的惩戒教育比较敏感。“一旦教育惩戒权模糊不清,‘惩戒’容易和‘失德’挂钩,对教师造成一定的思想负担。”
“‘罚站罚跑’条款被删后,我们感觉更难把握惩戒权的尺度了。”袁建芳认为,法律应该更明确、详细,具有可操作性,不能仅用模糊、难以执行的表述,让教师很难把握标准。“要明确告诉大家度在哪里、界限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