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梁×艺擅自推挖林地19.248亩,事后主动投案自首!

2020-07-09 15:52:57 

“感谢检察机关给予我以及我的企业一次生机。我承诺,将此次错误为诫,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保持对法律底线的敬畏,做到守法经营…...


7月6日下午,新兴检察院对一起涉民营企业不起诉案件进行公开宣布。在听完检察官宣读的《不起诉决定书》后,被不起诉梁×艺当场承诺道。


案情回顾


犯罪嫌疑人梁×艺在取得位于新兴县河头镇某山的经营权后,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于2020年4月雇请挖掘机对其承包的林地及相邻的林地进行勾挖。经鉴定,被擅自推挖林地森林类别是一般公益林地,林种是水源涵养林,推挖林地的面积1.2832公顷(折算为19.248亩),被擅自推挖的林地已被推成梯田状,原有的地形地貌被改,植被灭失,土壤及林业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


2020年4月21日,新兴县河头镇林业站工作人员在对山地进行巡查时发现存在非法占用林地的情况,同日会同新兴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查勘,并向梁×艺发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梁×艺随即停止推挖林地行为,并在案件立案后主动向新兴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


2020年6月4日,新兴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以犯罪嫌疑人梁×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新兴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本案承办检察官其在初审时发现被擅自推挖的林地属一般公益林,可能涉及公益诉讼,并且犯罪嫌疑人梁×艺正经营着一家民营企业,案件是否能够及时、妥善处理可能会影响到该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因此,梁红炎副检察长多次会同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前往林地现场进行实地查勘,了解被占用林地的毁坏情况、被毁坏后的恢复情况,同时向犯罪嫌疑人梁×艺了解其实际经营状况及经营计划。



同时,在全面、客观审查全案证据的基础上,新兴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完善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及案件危害性方面的证据。针对目前所被占用林地是否依法进行恢复等问题,与公安机关、林业相关部门进行三方座谈,会上达成一致由林业部门说明上述情况,并建议林业部门以后在处理同类情况时及时出具被占用林地是否已依法进行恢复等相关说明。




经过全面审查,承办检察官了解到犯罪嫌疑人梁×艺无故意犯罪的前科,在案发后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其在收到责令停止推挖林地通知后能立即停工并陆续种上油柑树苗、初步恢复了被占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同时,梁×艺所经营的企业为广东省菜蓝子基地企业之一,其本人承包涉案林地的目的是为了发展当地经济,并带动附近村民致富及解决就业。由于受到案件影响,其与华南农业大学合作培植菌菇、搞高效农业、在当地注册企业等一系列经营计划搁置。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梁×艺的主观恶性、认罪悔罪表现,承办检察官认为本案情节轻微,不起诉不致再次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提出了对梁×艺作相对不起诉的意见。


处理结果


经依法审查,新兴检察院认为,梁×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艺不起诉。7月6日,新兴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梁×艺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进行公开宣布。


检察官说法


梁×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新检君:梁×艺在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对1.2832公顷(19.248亩)林地进行推挖,致使原有的地形地貌被改,植被灭失,土壤及林业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以及最高检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七条规定,梁×艺非法占用林地超过5亩,已达到起诉标准,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七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五)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检察机关为什么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时候会综合分析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以及保护民营企业的现实需要,在依法办案的基础上重视和保障民营企业的发展,对于涉罪企业及其经营管理者,做到慎捕慎诉,经审查认定案件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中,梁×艺无故意犯罪的前科,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其在收到责令停止推挖林地通知后能立即停工并积极开展复绿工作,尽力修复破坏环境的后果;同时,梁×艺所经营的企业为广东省菜蓝子基地企业之一,其本人承包涉案林地的目的是为了发展当地经济,并带动附近村民致富及解决就业。受到案件影响,其经营计划搁置,企业发展受阻。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有多项从宽情节,且其企业发展对当地经济和群众就业有积极作用,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提醒


对涉民营案件慎捕慎诉并不代表纵容犯罪。对于严重违法犯罪,检察机关还是会依法严厉打击。


新兴检察在此提醒所有企业经营者,依法经营,不触碰法律的底线,是所有企业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也是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长远之道。企业经营者要在经营活动中不断提升法律意识,规范企业内部管理,做好企业风险防控。只有做到坚持合法合规经营,才能真正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来源:新兴检察

责任编辑:植发炜 陈小敏

值班主编:区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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