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有组织犯罪法》之公安机关以案释法:
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和“软暴力”犯罪
[案例回放]
在2011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黎某吼通过设立公司以经营水泥生意为依托,实施对水泥行业控制、高利放贷等违法犯罪活动,并成立某公司,吸纳社会人员以各种“软暴力”手段非法追讨债务,逐步形成了以黎某吼为首,被告人杨某峰、何某和江某伟等人为骨干,被告人张某庆、严某洪等人为成员的犯罪组织。该组织形成以来成立多家公司、办事处为据点,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扰乱法庭秩序、非法拘禁、妨害作证、伪证、恶意打击竞争对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恶意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非法控制“两市三地”水泥销售行业,非法放贷,严重扰乱当地的金融秩序和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判决情况]
案经郁南县人民法院一审、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黎某吼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扰乱法庭秩序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高利转贷罪、妨害作证罪等七个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非法所得594666元;其他1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根据《反有组织犯罪法》的规定,有组织犯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黎某吼组织、领导人数较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取经济利益,以支持组织运作,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一定区域及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应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来源:云浮日报
责编:苏鹏蕴
值班主编:区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