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迎来重大调整!这些行为,面临10万重罚→

2022-05-09 17:28:49 

近期,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其中,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次调整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继2016年修订后,迎来的第二次重大调整,共修改条例内容16条,删除原第十四条、原第五十四条内容。本次修改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修订

给医疗机构以及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带来了哪些明显变化?

跟着卫监君一起去看看

01.

诊所设置实行备案制,简政放权 

前段时间《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备受业内关注,《条例》修订中,第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再次明确诊所设置实行备案制,为简政放权工作进一步夯实了法制基础。

02.

与相关法律协调一致

完善卫生行政法治体系      

《条例》修订的另一亮点,就是新修改的条款与《民法典》《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等法律规定相统一。

如《条例》第三十二规定医务人员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保证患者知情同意权等,与《民法典》《医师法》等规定相统一,无证行医和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直接依照《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避免了法律规定之间的相互冲突,有利于一线执法。        

03.

加大处罚力度,震慑卫生行政违法

《条例》对医疗机构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如对于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长期存在的超范围执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出具虚假证明等违法行为,由于28年前制定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只能进行 1000元至 5000元的罚款(未达到情节严重的),很难对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修订后的《条例》将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增加到了最低10000元最高 100000元,大大增加了违法成本,能够更好的适应目前行政执法需要。     

各医疗机构请做好自查整改

这些行为将面临万元罚款

(上下滑动查看↓↓)    

1.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2.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3.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5.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6.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04.

简化设置审批流程,提升效率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取消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规定,除了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等应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外,其他举办二级以下医疗机构的,可以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直接办理执业登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不需要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室)、诊所的执业登记或者备案,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一图读懂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重要修改

医疗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  

依法执业是唯一出路  

切勿以身试法  

卫生监督部门将持续加大  

对无证行医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保障市民健康安全


来源:中国政府网、卫生监督观察、知否卫监、深圳卫生监督

责编:苏鹏蕴

值班主编:区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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