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1年底,云浮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比例达 99.87%,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 88.55%。加快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完成了50个行政村环境综合整治和成效评估工作,超额完成省定目标任务。”月前,在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云浮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立法后评估报告公布了这组数据。
坚持“小切口”立法,推动解决民生大问题
近年来,云浮市畜禽养殖业规模大、发展快,促进了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但由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基础设施不足,造成我市部分地区的河流水质下降等环境污染问题,影响了人居环境的质量。全市社会各界对通过立法规范畜禽养殖从而改善人居环境的呼声越来越高。《云浮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应运而生,自2019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是一部立足本地实际,以“小切口”为切入,解决民生难题的地方性法规,同时也是我省首部规范畜禽养殖的地方性法规。记者了解到,《条例》通过将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纳入条例的适用范围,同时要求其配套环保设施、达标排放、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并相应设置了法律责任,力图推动畜禽养殖业向标准化、规范化方向发展。《条例》还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三种主要手段和环境风险作出相应的具体规定。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生产是污染物排放最少的资源化利用模式,目前技术成熟且商业运营较为成功,因此《条例》对此进行鼓励和推广。
自施行以来,《条例》直面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难点,在控污的同时推进实现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我市人居环境持续改善,畜禽养殖业也得以健康发展。
严格立法评估程序,保证法规高质有效
2021年,根据《云浮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地方立法基地,对《条例》进行了立法后评估。
评估课题组先后前往我市各县(市、区)的相关部门及企业等详细了解畜禽养殖和污染防治情况,多次开展座谈交流,并制作了调查问卷在线发放。2022年4月,《条例》立法后评估报告出炉。
评估报告指出,《条例》法规理念先进,制度设计合理,实现了规范与引领的目标。自《条例》实施以来,取得显著成效,一是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在《条例》的指导下,畜禽粪污乱堆乱排现象减少,恶臭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养殖场周围空气质量明显好转。新兴江水质从劣五类提升并保持在三类,成为立法助力畜禽养殖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力证明;二是畜禽养殖产业健康发展。《条例》结合云浮实际,在推广“公司+农户”养殖模式的同时,明确规定公司要指导农户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同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上位法规定,将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纳入调整对象,推动了畜禽养殖业转型升级;三是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平衡互动。《条例》在助力畜禽养殖产业减少污染的同时发挥技术优势,探索出农牧循环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发展新模式。有效缓解了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发展的矛盾,拓展了云浮畜禽养殖产业发展空间。
此外,针对《条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评估报告建议通过加快推进规划编制工作、提升执法专业化水平、压实部门和镇街职责等工作,切实解决《条例》重点制度的实效性问题。
打造特色总结亮点,丰富高质量立法的云浮实践
据了解,《条例》主要有三个特色亮点,一是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文件精神。《条例》创新地将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及市委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作为立法重要参考并融入具体条文。二是积极探索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先于国家进行立法。按照全国人大有关决议要求,结合云浮市实际,《条例》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上位法规定,将规模以下养殖户纳入调整对象,并相应设置了法律责任。三是立法体现云浮市畜禽养殖业的特点。云浮是全国“公司+农户”温氏养殖模式的发源地,在将“温氏模式”推广成为“云浮模式”的同时,明确规定公司应当协助农户对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充分体现和切合了我市畜禽养殖业的现状。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市人大常委会将继续充分运用立法评估手段和评估成果,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加大对各项地方性法规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力度,督促法规实施部门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提升执法专业化水平,确保法规全面有效执行,为聚力打造高质量发展的美丽云浮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来源:云浮日报
记者:游思明 许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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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主编:区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