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 《反有组织犯罪法》案例解读

2022-05-30 10:46:17 

《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下面通过以下案例,为大家解读:

一、案件情况

自2014年以来,被告人叶某新、叶某东拉拢、网罗社会闲散人员,聚集在新兴县云礼村,逐步建立、形成以叶某新、叶某东兄弟为首的犯罪团伙,多次有组织地在新兴县新城镇、稔村镇等地实施了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容留卖淫、开设赌场等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了当地居民的社会生活、农业生产。2018年2月,新兴县公安机关对该涉恶违法犯罪团伙进行了收网,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29人,缴获作案工具一批,查扣冻结资产人民币165万元。

二、判决情况

经云浮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罗定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涉黑组织案件进行公诉。2020年5月22日,罗定市人民法院对该案18名涉案人员进行了一审判决,其中叶某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八年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后,叶某新等人对判决结果提出上诉,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三、警官说法

本案中,叶某新所在组织人数较多、较为稳定、结构层次较为清晰、分工较为明确,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叶某新、叶某东拉拢、网罗社会闲散人员苏某文、梁某广、叶某光等人,聚集在云礼村叶某东麻将档处,通过容留卖淫、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非法手段大肆敛财,逐步建立、形成以叶某新、叶某东兄弟为首,以苏某文等人为骨干,以梁某海等人为一般成员的犯罪团伙。该团伙多次有组织地在新兴县新城镇、稔村镇等地实施了敲诈勒索等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社会经济和群众生活,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属于有组织犯罪。


来源:云浮日报

责编:董琼

值班主编:区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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