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吴某与邓某二人是朋友关系。2020年6月10日,邓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吴某提出借款。吴某同意出借,并按照邓某的建议从花呗中预支额度11500元,以扫码支付的形式将该笔款项11500元支付给邓某;此外,吴某还从微粒贷平台上贷款7500元,再以微信转账的形式支付7500元给邓某。收取款项后,两人在微信聊天中确认借款金额为18000元。针对从花呗中预支的额度11500元,吴某分6期(月)偿还,连本带息共需偿还12017.56元;针对微粒贷平台的贷款7500元,吴某分4期(月)偿还,连本带息共需偿还 7787.25 元。综上,吴某需偿还花呗及微粒贷的款项合共19804.81元。借款后,邓某分多次合共偿还了14275元给吴某。吴某认为邓某尚欠借款5529.81元(19804.81元-14275元),故向邓某追讨,但无果。吴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邓某偿还借款5529.81元。邓某针对吴某的起诉提出抗辩,认为其向吴某借款18000元,已经偿还了14275元,尚欠3725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吴某从花呗中透支额度、从微粒贷平台中贷款,再转借给邓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十三条第(一)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的规定,二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吴某要求邓某偿还借款5529.81元,实际将其支付给花呗及微粒贷平台的利息附加在借款本金中。对此,法院认为,吴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再转贷给他人,其自身行为本就存在过错,其分期偿还给花呗及微粒贷的款项总额与邓某需返还款项的差额损失,应由吴某自行承担。故此,法院最终认定并判令邓某需偿还给吴某的借款金额为3725元。
【法官点评】
随着移动支付时代的到来,网络借贷平台具备申请简便、放款快、借还灵活、息费透明等特点,被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青睐。但如果从借贷平台上借钱后再转借给别人,性质可就另当别论了。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法律禁止从金融机构套取贷款再转贷的民间借贷行为。因此,向他人出借款项的资金应来源于自有资金,通过信用卡套现、花呗透支或通过借呗、微粒贷等金融平台套取资金再向他人出借款项的行为,存在着极大的法律风险。一旦出现纠纷,出借人想要追回利息损失便无法可依。在此,法官温馨提醒,朋友借钱要量力而行,出借资金需是自有资金,否则将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来源:云浮日报
供稿人:新兴法院 陈红梅
责编:麦月勇
编审:黄泳文
值班主编:区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