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城区人民法院在该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妨害公务犯罪案件,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犯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吴某耀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图片来源于广东省云城区人民法院
事发在2020年8月5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民警驾驶警车带领2名辅警在云城区河口街道世纪大道路段巡逻时,发现粤WQT1XX别克牌小汽车没有年审,便提示驾驶该小汽车的被告人吴某耀靠右路边接受检查,吴某耀因无证驾驶害怕被处罚,遂启动车辆加速撞向站在正前方执法的1名辅警欲逃离现场,该名辅警被撞上小车车头盖后抓住车辆侧边的车门柱,吴某耀见此情形继续驾驶车辆拖着辅警往新城快线方向行驶,行驶到新城快线与国道324线交汇处急剎车,将趴在挡风玻璃上的辅警摔落在公路边,随后继续沿国道324线往云石大道方向驶离,行至云石大道一加油站路口附近弃车逃跑,后被交警追上并将其抓获。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辅警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图片来源于广东省云城区人民法院
云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耀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吴某耀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