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0年1月18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何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至罗定市泷州南路同富广场公交站路段时,与驾驶人唐某驾驶的微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上述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何某血液酒精含量平均值为92.75mg/100ml。经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认定,何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赔偿,何某已取得唐某的谅解。何某于2020年6月18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罗定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何某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来到罗定市人民检察院时再次被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何某血液酒精含量平均值为130.20mg/100ml。
罗定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在道路上二次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社会危害程度,2020年12月17日,罗定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何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寄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在审判实践中,血液酒精含量虽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但并未超过太多,且没有两个以上法定从重情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话,一般可以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本案中,何某在刑事强制措施期间,经传唤前往检察院接受讯问,但其竟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前往,公然挑衅法律、挑衅司法机关,情节恶劣,故对其判处实刑,并未宣告缓刑,2021年的新年,其只能在牢中度过。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纵使有千万个理由,法律底线容不得触碰,否则将会是法律的严惩!
来源:云浮日报
通讯员:韦栋梁
责任编辑:冯浩森
值班主编:区云波